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和维护保障我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治各类传染病疫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别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有配合学校做好每天的晨检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学生晨检工作由各学院负责承担,与学生的日常考勤相结合,具体检查内容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五条 如爆发传染病疫情,校医院可向各学院提出增加午检的要求。
第六条 各学院辅导员应每天定时检查所带班级的晨检记录,如发现学生有异常状况,应及时安排学生到校医院进行诊治,校医院诊断为普通病症时,辅导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属学院汇报并联系学生家长;学生被诊断为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的,则及时应向所属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联系学生家长。
第七条 对未在校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进行电话联系,问明原因并尽量与学生本人通话,以确定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果学生有病要问明病情及去向,如实填写晨检统计表,并做好过程跟踪了解,直至学生痊愈。
第七条 经校医院诊断学生为染病疑似或确诊的病人时,应按照校医院的相关规定对有接触史的学生进行停课处理和配合校医院对学生进行检查,同时通知教室公寓中心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第八条 出现疫情时,各学院应做好疫情防治安全教育,如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应及时联系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第九条 学生晨检所需检查设备由校医院负责提供,所需经费也一并由校医院负责,各学院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学生拒绝配合晨检或报送虚假信息由此导致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各学院应立即将学生停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晨午检记录由各学院负责存档备案,定期向校医院报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会同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