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西安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西财大生发2019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金额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初期,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工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会主席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评选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担任成员的班级评选小组,负责审核参评学生的资格,并将符合参评资格的学生名单在班级公开。

第十二条  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全班范围评选国家助学金,形成班级初评意见并在全班公示.专题班会会议记录作为资助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初评结果评审通过后将名单在本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受助学生复核汇总,最终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按照陕西教育厅批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送审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报送材料:

(一)学院评选工作报告;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四)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六)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七)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汇总表。

以上送审材料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返还各学院归档保存五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西财院学字[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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