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西财大生发2019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校内奖助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国家与校内外奖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补助发放条件与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

(三)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者;

(四)学习不思进取,出现多门挂科现象者。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评选工作报告、公示照片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经学生处复核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协调,及时、足额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资金。

第九条  支取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1万元以下须由学生处处长签字批准,1万元以上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长签字批准,方能支取。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发放报表,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补助资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学字[2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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